一、依私立學校法第十三條規定:「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,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有增減者,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,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,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,辦理變更登記」。 二、 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完成財產總額變更及第10屆董、監事改選之法人登記程序(107年1月2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登記處107證他字第5號登記簿第9冊第41頁第217號)。